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281民监39号

贺亚娟、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亚娟;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81民监39号

原审

原告:贺亚娟,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审

被告: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拉哈镇东南街一委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79053572X0。

法定代表人:张海姣,职务:董事长。 原审原告贺亚娟与原审被告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黑0281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该案存在错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贺亚娟并非振兴公司股东,振兴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对该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影响,本院不予调整,故应终结对原审案件的再审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原审原告贺亚娟与原审被告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审查。

审判长  于晓庆

审判员  孙秀芳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成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