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404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北门口什字西南角双保凤凰城1号楼2单元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某,男。咸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4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1.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人咸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3000元及利息216160元(利息计算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按月利息2%计算);2.承担案件受理费7180元,案件执行费6029.3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422369.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陈海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天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