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404执654号

咸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8-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咸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404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北门口什字西南角双保凤凰城1号楼2单元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某,男。咸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4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1.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人咸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3000元及利息216160元(利息计算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按月利息2%计算);2.承担案件受理费7180元,案件执行费6029.3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422369.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陈海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天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