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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19110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市龙湖玖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市龙湖玖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绍钧;任义祥;刘昌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911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号。负责人方萍,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州市龙湖玖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8号,(意大利国际大厦)3层裙房。法定代表人,刘昌阳。被执行人王绍钧,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呢号码321024196310170018。被执行人任义祥,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刘昌阳,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本院依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12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91执191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玲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