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4执20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纤融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06553986E。
法定代表人:付鹤,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恒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代码91130102104449902G。
法定代表人:杨建中,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911301006019018593。
法定代表人:魏茂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魏茂鑫,男,1939年3月20日出生,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关于北京纤融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与魏茂鑫、石家庄恒丰建材有限公司、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民终2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经查,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长字第**)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裕华国用(2009)第0062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房产(房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长字第**)二、查封被执行人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裕华国用(2009)第00629号)。
三、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递交续行查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兴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