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081执恢140号之五

刘广东、刘广东与王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广东;刘广东与王学兵;狄存者;刘伟建;杨潮燕;王学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81执恢14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王学兵,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文安县。被执行人狄存者,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文安县。被执行人刘伟建,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现住霸州市。被执行人杨潮燕,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王学兵、狄存者、刘伟建、杨潮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庆明

审判员  郑善利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