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榕执刑字第2号之二 移送执行单位:本院刑事审判二庭。
被执行人:傅进好,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王欣声,男,汉族,1954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陈建,女,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陈聚顺,男,汉族,1959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高兴,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郭幼奇,男,汉族,1952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李庆和,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罗石金,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黄世明,女,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执行人:魏柏仁,男,汉族,1959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孙菁,女,1959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执行人:林清钬,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 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翁文鹏,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陈碧珠,女,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黄秀芳,女,汉族,1956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蔡清水,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袁章金,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林耿星,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彭永堂,男,汉族,1953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傅进好、王欣声、陈建、陈聚顺、陈杰、高兴、郭幼奇、李庆和、罗石金、黄世明、魏柏仁、孙菁、林清钬、翁文鹏、陈碧珠、黄秀芳、蔡清水、袁章金、林耿星、彭永堂犯集资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刑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二庭于2014年1月10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庆和、彭永堂应承担的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被执行人彭永堂名下冻结在案的赃款82808.63元,也已扣划至本院账户,故执行人李庆和、彭勇堂已履行完毕(2012)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他被执行人目前大部分仍在监狱服刑,均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向房产、土地、工商、银行、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傅进好、王欣声、陈建、陈聚顺、陈杰、高兴、郭幼奇、罗石金、黄世明、魏柏仁、孙菁、林清钬、翁文鹏、陈碧珠、黄秀芳、蔡清水、袁章金、林耿星的财产情况,已发现银行存款,均已扣划到本院账户,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已扣划到账的执行款共28笔合计1507660.71元。判决认定本案涉案受害人达315人,但执行依据对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具体涉案金额不明确,暂时无法对上述执行款进行分配,经合议,该执行款先予提存本院账户,待明确受害人身份信息及涉案金额后,再行分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庆和、彭永堂的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存在其账户上的赃款已扣划至本院账户,已履行完毕本院(2012)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应对其终结执行。其他被执行人暂时执行不能,且已执行到账款项,因主体、涉案金额不明,暂时不能发放,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可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被执行人李庆和、彭永堂的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2)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项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榕生
审判员 高德辉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