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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04执97号

张博蕾与张联合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张博蕾;张联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4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性,汉族,2008年10月17日出生,住铜川市耀州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性,汉族,1968年01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张某乙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乙名下银行存款、工资收入35000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某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连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谢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