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2民初421号
原告:叶欢欢,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励妍,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铭,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东禺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白石村口。
负责人:梁国扬。
原告叶欢欢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东禺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叶欢欢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原告叶欢欢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叶欢欢负担。
审判长 蒙婉珊
审判员 陈晓文
审判员 陈绮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爱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