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02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时兴琪,女,199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
被执行人:掌速通投资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戴亚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普马克投资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马训东,执行董事。关于时兴琪与掌速通投资扬州有限公司、普马克投资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掌速通投资扬州有限公司、普马克投资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实际履行,也未能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2.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掌速通投资扬州有限公司、普马克投资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3.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2019年6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9年6月13日前往俩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广陵区文昌东路2号、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90号实施调查、传唤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车辆等资产查询结果和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束 玮
审判员 徐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