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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82民初499号

499吕俊平与黄学平、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俊平;黄学平;张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82民初499号

原告:吕俊平,男,197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飞,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学平,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张秀梅,女,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原告吕俊平诉被告黄学平、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俊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学平、张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俊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1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2015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30万元的借据,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1%。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9月之前陆续归还175000元,余款12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黄学平、张秀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学平因经营之需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5年2月6日,被告黄学平向原告出具了30万元的借据,该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归还175000元,余款12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纠纷。又查,原告认为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张秀梅承担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黄学平、张秀梅于2015年9月23日登记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黄学平、张秀梅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应诉材料,并在公告期满后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邳州市民政局的婚姻关系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黄学平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又出具借据,能够认定被告黄学平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黄学平对该借款本息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涉案借款只有黄学平参与、签字确认,并无张秀梅的签字认可,且张秀梅事后亦未予追认,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系张秀梅与黄学平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且黄学平、张秀梅于2015年9月23日登记离婚;涉案借款数额较大,应当认定涉案债务的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超出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权限范围;债权人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涉案债务不应认定为张秀梅与黄学平的夫妻共同债务,张秀梅不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借据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要求的利息,可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黄学平、张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行使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应予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俊平借款125000元及利息(以12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00元,由原告吕俊平负担425元,被告黄学平负担3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元领

人民陪审员  耿煜飞

人民陪审员  朱洪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