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91执228号被执行人张雷,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关于被执行人张雷罚金和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9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雷应缴纳罚金1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其称本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家人也无为其交纳罚金的能力。经网查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雷有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罚金不仅取决法院的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还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雷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驰执行员 宋晓光执行员 苏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