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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1431号

袁海林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5-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姚庆兵;袁海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姚庆兵,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袁海林,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姚庆兵申请执行袁海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1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姚庆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海林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袁海林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袁海林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故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袁海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姚庆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袁海林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姚庆兵申请执行的工程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姚庆兵确认,被执行人袁海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姚庆兵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袁海林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袁海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姚庆兵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庆兵发现被执行人袁海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