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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6执2816号之一

刘凤民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凤民;邹学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28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凤民,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邹学磊,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凤民与被执行人邹学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邹学磊给付申请人刘凤民欠款50000元及利息,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凤民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邹学磊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邹学磊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除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封外(档案),未发现被执行人邹学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学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文书所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凤民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邹学磊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刘凤民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凤民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邹学磊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刘凤民发现被执行人邹学磊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景军

审判员  赵成杰

审判员  朱洪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英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