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林芝,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韩能魁,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林芝与韩能魁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4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韩能魁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林芝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韩能魁偿还林芝经济损失51746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韩能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韩能魁名下无存款。向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韩能魁名下无车辆、房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104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李学鹏 执行员 程 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朝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