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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6行审130号

淅川县自然资源局、王吉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9-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淅川县自然资源局;王吉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26行审130号

申请人:淅川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6006042113Y。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聂俊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峰、衡辉,该局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王吉亭,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7日,住淅川县。申请人淅川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吉亭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淅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限十五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以耕地开垦费0.5倍罚款,每平方米4.5元罚款,计罚821.7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淅川县信用联社账号【00×××12】,具体手续到淅川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办理,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申请人接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淅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拆除;2、追缴下欠罚款821.7元整及滞纳金。另,2019年4月1日起原淅川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职能划入淅川县自然资源局。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接到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2018】第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依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淅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被申请人王吉亭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限被申请人王吉亭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淅川县自然资源局缴纳罚款821.7元及滞纳金。上述由申请人淅川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法院协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修远

审判员  王文彬

审判员  谢蕊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 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