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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02执43号

杨应堂与王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02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应堂;王玉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50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杨应堂,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玉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应堂与被执行人王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应堂依照(2018)内2502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968609.5元及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玉峰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王玉峰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有房产一处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另查到被执行人王玉峰对锡林浩特市蒙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一笔到期债权,锡林浩特市蒙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房屋抵顶拖欠王玉峰的工程款,本院已对抵顶的房屋进行查封,但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案现尚有968609.5元及利息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依丽娜

审判员杜鹏勇

审判员邓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琪    哈    日    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