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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执4357号之一

张万志、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万志;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4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万志,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瑞丰新城10号楼2单元3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908259X2。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万志申请执行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6月14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登记在案外人全乾智名下,现返还给被执行人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合同编号:BYMGJ-177,面积:119.51平方米),2020年6月14日买受人王宏以人民币6615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登记在案外人全乾智名下现返还给被执行人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合同编号:BYMGJ-177,面积:119.51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宏(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7××××××××)所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宏时起转移,同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二、买受人王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王宏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周 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成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