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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09民初1695号

杨春辉与李立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春辉;李立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09民初1695号

原告:杨春辉,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李立冬,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杨春辉与被告李立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杨春辉诉称:李立冬承包的“李嘉旺牛腩饭”店面装修工程,通过徐江雇佣杨春辉进行店面装修。杨春辉按照李立冬要求自2016年4月份至2017年9月29日负责该店面的木工,截止2017年9月29日,李立冬拖欠杨春辉木工工时费31,020元。现杨春辉诉至法院。李立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立冬自2000年左右至今始终哈尔滨市××××村朝阳屯屯居住。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李立冬已哈尔滨市××××村朝阳屯屯居住超过一年,故哈尔滨市香坊区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综上,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朱晓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禹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