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4513号
申请人:左治祥,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
申请人: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张敬善,系该供销社总经理。 住所地: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左治祥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2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偿还原告左治祥借款本金170696元、利息3862元,合计174558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791元,减半收取1895.5元,由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895.5元。由于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左治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递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 2、2019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6月11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财产线索。 4、2019年1月24日,本院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左治祥了解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的基本情况,其陈述被执行人只接电话不见面,具体下落不明。 5、2019年4月30日,本院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左治祥了解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的基本情况,其陈述被执行人在南龙家园6号楼3单元101室居住,工作人员前往该址调查居住人不××被××人张掖市××区小河供销社,房产登记信息也不是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 6、2019年6月11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的房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房产登记信息。 7、2019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限制高消费。 8、2019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纳入失信人名单。 9、2019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 10、2019年6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7113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佘文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执行助理陈天涛
书记员蔡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