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09民初2847号
原告:于东海,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亿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开发**楼。
法定代表人:于文波,职务总经理。
原告于东海与被告哈尔滨亿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于东海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于东海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东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晓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禹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