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081执恢143号之二

刘广东、任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广东;任柏林;王香丽;魏俊峰;尹少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81执恢1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任柏林,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王香丽,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魏俊峰,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执行人:尹少兴,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霸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任柏林、王香丽、魏俊峰、尹少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庆明

审判员  郑善利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