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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民初4071号

407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杜友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杜友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06民初407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

负责人:张凯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阳、管兵,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友州,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被告杜友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阳、管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友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90841.06元(截止2019年3月5日其中本金金额69764.8元、违约金14493.75元、利息6582.51元)及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及复利(按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律师费3633.64元。以上合计94474.7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2011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办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并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上签名,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定。经审核批准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43×××49的信用卡。被告自2011年8月20日开始使用信用卡消费,于2017年2月28日出现违约。依据《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项第6条对利息、违约金的约定;第五项第二条对诉讼费、律师费的约定,截止2019年3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金额69764.8元、违约金14493.75元、利息6582.51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杜友州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15日,被告杜友州向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并填写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龙卡信用卡申请人为甲方,建设银行为乙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等内容。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出现违约。截止2019年3月5日,被告欠本金69764.8元、利息6582.51元、违约金14493.7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协议、消费明细、欠款明细、催收记录及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杜友州使用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双方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杜友州应当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定,并按约定按期偿还所借款项;其逾期未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的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友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偿还欠款本金69764.8元、利息6582.51元、违约金14493.7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5日;自2019年3月6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领用协议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2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已预交,由杜友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孟善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壤

书 记 员 李小红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4×××94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