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2922执124之三号

5521a1f0-d7c6-81cc-f268-2921a643686e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梅霞;黄小丰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922执124之三号

申请执行人:李梅霞,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温宿县。

委托代理人:赵亮,新疆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小丰,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温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梅霞与被执行人黄小丰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9836元及延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长安牌汽车的登记手续,现该车去向不明,现经四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存款、无房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梅霞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梅霞书面申请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836元及延期利息未实际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小丰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梅霞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辉勇

审判员  邢 慧

审判员  王存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玉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