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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5执恢237号

淮南市鑫东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地豪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市鑫东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地豪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恢237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鑫东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嘴孜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胡焕楼,机构代码:9134004001502508817。

被执行人:铜陵市地豪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光明,机构代码:70509158-X。。 本院在执行淮南市鑫东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地豪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地豪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铜陵市地豪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注销,且工商登记档案中未注明义务承受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如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05执恢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史源明

审判员  丁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飞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含和解长期履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