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2民初3632号
原告:魏二培,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史晓杰,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魏二培与被告史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魏二培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二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二培撤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计447.5元,由原告魏二培负担。
审判员 王克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