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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2民初3632号

魏二培与史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二培;史晓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2民初3632号

原告:魏二培,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史晓杰,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魏二培与被告史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魏二培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二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二培撤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计447.5元,由原告魏二培负担。

审判员  王克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