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赖宏,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和平,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王安驹,男,生于1981年8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安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新宇
审判员 马 宁
审判员 杨志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