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8民初741号
原告:保定万千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北店乡东林水村南,企业信用代码:9113060870083396XD。
法定代表人:周静,保定万千饲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霍会琴。
被告:贾建社,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保定万千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建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万千饲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霍会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建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万千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27322元,并于2018年6月20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1月27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先后五次因资金紧张,欠原告饲料款合 计131263元。2018年4月24日被告在银行贷款放款98500元;2018年4月26日被告现款购饲料1634元,实际支付1650元,多支付16元,全部用于偿还上述欠款后,被告剩余欠款合计为32747元。2018年5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每月还款不低于2500元,2019年4月30日前全额归还,如未按时还清,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于2018年6月期间多次购买饲料,期间共计偿还欠款5424元,剩余欠款合计27322元。但是,自2018年6月20日至今被告迟迟未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要求还款,被告均置之不理。 贾建社未进行答辩。(缺席)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后经双方对账并签署协议,被告共计欠原告饲料款合计27322元。协议约定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前全部归还欠款,如未按时还清,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往来对账单一份。2、协议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贾建社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可以缺席判决。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7322元,有原告提供的双方签署的往来对账单及《协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依约履行偿还饲料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732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于2018年6月20日起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被告于2018年6月期间分多次还款5425元,即2018年5月及6月不应计算利息,应当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贾建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保定万千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27322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军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