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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6执异28号

郑某、孔某离婚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6执异28号异议人郑某,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执行人孔某,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异议人郑某于2019年6月10日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2019)豫1626执128号执行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郑某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淮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豫1626民初220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生效,异议人于2018年10月8号向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把原调解书中确定的位于开封市××××区星云山庄4号楼东单元4层2号房产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归异议人使用。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1626执128号执行裁定书,以该调解书没有确认给付内容,也没有执行的行为为由驳回异议人的执行申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调解书中有可供执行的内容,完全可以强制被执行人把上述房产过户到异议人名下。故要求依法撤销(2019)豫1626执128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依据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6民初2204号民事调解书,没有确认给付内容,也没有需要执行的行为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驳回了申请执行人郑某的执行申请。异议人郑某以(2019)豫1626执128号执行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为由,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2018)豫1626民初220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认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开封市××××区星云山庄4号楼东单元4层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并没有确认给付内容和负有义务的人。因此,本院以(2018)豫1626民初2204号民事调解书,没有确认给付内容,也没有需要执行的行为内容,而驳回申请执行人郑某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故对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郑某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樊廷生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