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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4执331号

谢超、潘海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8-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超;潘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4执331号

申请人:谢超,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潘海军,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超与被执行人潘海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海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谢超自愿撤销对潘海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24执331号案的执行。

审判长  皇永超

审判员  宋远涛

审判员  李雪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俊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