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辽0803执162号

董灵波、刘恩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26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灵波;刘恩来

裁判文书全文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803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董灵波,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执行人:刘恩来,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本院在执行董灵波与刘恩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病身故。经本院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亦无义务承担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依法本案应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如需恢复执行的,申请人应自发现可恢复执行事由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本院不负执行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803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恩成执行员  王惠芳执行员  邢 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茹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