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7民初677号
原告:杨运江,男,1944年5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农业,住晴隆县。
委托代理人:汪浩,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朝康,男,1980年4月1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公务员,住册亨县。
委托代理人:蔡茂奇,兴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岑南京,男,1971年10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册亨县。
被告:王丰生,男,1975年6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册亨县×局负责人,住册亨县。 被告岑南京、王丰生共同
委托代理人:简玉亮,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韦永贵,男,1987年7月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货运司机,住册亨县。
委托代理人:郑维维,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雄今(实习),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货车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地址:兴义市坪东办西湖西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L8H985。
负责人:刘军。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9号成都香格里拉中心写字楼5楼、9楼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0001842N。
负责人:蔡鸥翔,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神奇东路金城大厦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3660195X9。
负责人:万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光超,系该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杨运江与被告罗朝康、岑南京、王丰生、韦永贵、贵州货车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法律关系不同,将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朝康、岑南京、王丰生的起诉。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运江撤回对被告罗朝康、岑南京、王丰生的起诉。
审判员 黄 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之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