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民初2889号
原告:张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海阳正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某,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姜雪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