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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7民初2889号

张某与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某;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民初2889号

原告:张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海阳正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某,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姜雪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