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02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项永兰,女,汉族,1967年11月23日生,重庆市涪陵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吕志伟,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生,河南省濮阳市人,现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项永兰与被执行人吕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晋05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吕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项永兰借款本金19500元、利息8677元,共计28177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吕志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项永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吕志伟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志伟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志伟进行线下调查,对被执行人吕志伟的单位进行调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志伟的工资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本院线上、线下综合查询,被执行人吕志伟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车辆、无证券、无不动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项永兰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吕志伟的财产信息,其表示认可,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吕志伟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晋0502执12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峰
人民陪审员 吴盼盼
人民陪审员 王 娇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