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40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行,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中央大街**。负责人万难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罡,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慧娜,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慧娜、王军、王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40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后,依法冻结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慧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其银行卡解冻。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法准许。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辽040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马宏伟执 行 员 刘 毅执 行 员 孙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刘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