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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91执35号之一

黄新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黄新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91执35号之一

被执行人:黄新跃,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关于黄新跃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2018)苏069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新跃犯盗窃罪,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执行人黄新跃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本案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新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新跃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新跃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2019年6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新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回执等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69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有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审判长  周冬林

审判员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