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000号
原告:殷立超,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那日木,男,1996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殷立超与被告那日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那日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费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丽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