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系甘肃省甘州区人。
被执行人:杜某,男,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某某履行了8000元案件款,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721执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桂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