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2民初2330号
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庆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志艳,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唐艳,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15日,住四川省安县,现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以“唐艳已付清其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尧
书记员 贾若麒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