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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执392号之三

李国荣、冯全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李国荣;冯全勤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392号之三申请人李国荣,女,1958年7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冯全勤,女,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冯全勤因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8)豫078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7日移送执行,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冯全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退赔被害人李国荣经济损失50500元,承担执行费65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冯全勤因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刑期至2020年10月19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对被执行人冯全勤位于辉县市赵固乡小罗召村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暂无法处理。对被执行人冯全勤银行账户予以网上冻结,划拨存款1055.61元,已给付申请人。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冯全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全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梁泽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 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