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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民初5186号

周长征与易利刚、彭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长征;易利刚;彭婵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5186号

原告:周长征,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浏阳市,现住浏阳市。

被告:易利刚,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告:彭婵娟,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征与被告易利刚、彭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征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利刚、彭婵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长征撤回对易利刚、彭婵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1541元,由周长征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