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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28执35号

徐长光、万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长光;万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8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徐长光,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隆林各自治州县。 被执行人万品,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乐业县(现下落不明)。 关于徐长光与万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7)桂1028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由万品支付尚欠徐长光的货款34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474元(缺席审理判决),申请执行人徐长光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万品给付其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5147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品下落不明,无法向其直接送执行通知书,本院已向其发出(2019)桂1028执35号公告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9)桂1028执35号公告执行通知书规定的给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已对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调查,暂时查找不到其下落,另对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桂A×××××号牌传旗品牌小车,但无法查找到其车辆的下落地点,在金融部门有储蓄账户,但账户内无资金可供执行,在其户籍居住地有其与兄弟居住农村房,无产权证,辖区村民委员会亦证实被执行人因长期在外未回居住地生产劳动,不知其外出的详细地址,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截止目前为止,本案执行标的到位金额为0元,被执行人万品尚欠申请执行人徐长光货款345000元,案件受理费6474元。申请执行费5075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万品目前下落不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释明理由,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或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序飞

审判员  邹 勇

审判员  张胜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文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