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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2执1118号

陈同旭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陈同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1118号 

被执行人:陈同旭,又名陈波,男,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刑初271429号刑事判决执行被执行人陈同旭罚金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同旭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寇  建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