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1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杨周,男,生于1968年6月1日,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冯朝丕,男,生于1978年2月4日,汉族,住南部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朝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2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冯朝丕向申请执行人杨周支付人民币30000元。因被执行人冯朝丕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冯朝丕邮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被执行人冯朝丕未实际履行,其未到庭、亦未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冯朝丕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冯朝丕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冯朝丕无可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冯朝丕的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冯朝丕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杨周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杨周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朝丕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3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朝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冯朝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冯朝丕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杨周发现被执行人冯朝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周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苗
审判员 马宇龙
审判员 蒲川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红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