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1322行审53号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财卫路。 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建华,该局案审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星临,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奉克辉,男。 被执行人邹伟艳,女。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奉克辉、邹伟艳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8年]第1903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剑新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伍萍、吴燕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奉克辉、邹伟艳于2016年10月6日在新化县仁泰医院违法生育了第三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情形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2016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新卫计征决字[2018年]第1903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5892元。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新卫计催字[2019]第1903001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收到该催告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主张权利,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奉克辉、邹伟艳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8年]第1903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限被执行人奉克辉、邹伟艳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5892元。 案件申请费288元,由被执行人奉克辉、邹伟艳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剑新
审 判 员 伍 萍
审 判 员 吴燕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仁东 代理
书记员 李舒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