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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3执881号

安化农商银行与吴昭君、周云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云四;吴昭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23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云四,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梅城镇启安开发区。被执行人吴昭君,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梅城镇启安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云四、吴昭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湘0923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云四、吴昭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云四、吴昭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周云四、吴昭君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于2019年5月16日向安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云四、吴昭君的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云四、吴昭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8351.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98351.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予以认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波

审判员 黄卫平

审判员 谌 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