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绿秋,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陈武喜,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执行人李绿秋与被执行人陈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湘1002民初3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武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武喜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陈武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二、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武喜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550元,其它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执行、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但在银行设置了抵押,暂无法处置,其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6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绿秋,电话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5293元,尚有141119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武喜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武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辉丽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