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1811号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被告:陈敬国,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告:张秀敏,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告:赵思雨,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告:丁建华,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告:刘广林,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敬国、张秀敏、赵思雨、丁建华、刘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经内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学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