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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执1428号

刘孟文与陕西朝升商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孟文;陕西朝升商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刘孟文,女。

被执行人:陕西朝升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朝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孟文与被执行人陕西朝升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18)56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和材料,被执行人下路不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其意见记录在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峥伟审  判  员        陈  元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 飞   打印人:叶飞  校对人: 王峥伟  送达时间 2019年 月 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