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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4执89号

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昊翔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昊翔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南胡同****。

法定代表人:曲丽娜,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昊翔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松江大街**红星美凯龙商场/div>

负责人:冯哲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昊翔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长春市昊翔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52,838.2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已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昊翔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