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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6民初1670号

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与凌静、李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凌静;李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26民初1670号

原告: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连云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校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凌静,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江县。

被告:李耀,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凌静、李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凌静、李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凌静、李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争光

书记员王小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