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26民初1670号
原告: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连云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校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凌静,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江县。
被告:李耀,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凌静、李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凌静、李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凌静、李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江县千宝典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争光
书记员王小玮 来源:百度搜索“”